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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标】(?团体标准研究与实践论文展示)团体标准与我国标准体系协同发展模式研究

2017/11/7 8:19:29

本文获得团体标准研究与实践征文三等奖

 

摘要

 

将团体标准的建设与国家、市场需要相结合,促进其与我国标准体系协同有序发展,有着较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存在研究的必要性。通过对团体标准概念、团体标准发展现状、团体标准案例的研究,并引入法律位阶理论,建立了团体标准与我国标准体系,标准生命周期上前期、中期、后期控制,标准内容上四种标准协同发展的模式。

关键词:团体标准,标准体系,协同发展,模式

 

1引言

 

发展社会团体标准,不仅有助于利用市场机制激发各市场主体制定标准、使用标准的积极性,以进一步深化标准化改革,加强标准供给。而且有助于深入推进供给侧改革,以团体标准建设,倒逼产业升级,塑造中国品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但是,团体标准制定具有私权性,而标准具有“准公共品”性质,二者存在冲突,可能产生资源浪费、无序发展。将团体标准的建设与国家、市场需要相结合,促进其与我国标准体系协同有序发展,有着较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存在研究的必要性。

 

2 团体标准与标准体系协同发展理论分析

 

2.1 团体标准的概念分析

团体标准指由团体按照团体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1]。对其概念可以从3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团体标准制定主体为社会团体,因其制定主体的多样化和主体内部利益的复杂化,决定了团体标准内容的多样化和质量的异质化;二是团体标准须经制定程序自主制定,由于各团体制定程序和水平不同,造成了团体标准与其他非团体企业的兼容性差;三是团体标准由社会自愿采用,因此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

综上所述,团体标准自身具有内容多样化、质量异质化、“非团”企业兼容性差、需市场竞争淘汰这4个特点,而这些特点的发展类似于市场经济的特点,会造成资源浪费和垄断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团体标准需要进行一定的规制,以确保其与我国标准体系的协调发展。

 

2.2 我国标准体系分析

根据我国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我国标准体系将更加健全,形成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强制性标准守底线、推荐性标准保基本、企业标准强质量的作用充分发挥,在技术发展快、市场创新活跃的领域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将打破其原有格局。

标准体系形成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四部分。从系统论观点出发,标准体系作为一个系统,应从各类标准的内容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入手分析[2]。标准体系每部分拥有不同的作用,强制性标准形成底线,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保证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推荐性标准保基本,为行业的发展奠定发展的基础;团体标准创技术,推动市场发展;企业标准则为产品提供质量保障,促进企业的发展。4种标准形成了标准的4个层级,在适用范围、强制性、技术先进程度方面有着不同的特性,其具体情况如见表1。

表1 四种标准特性统计表

 

其中强制性标准强制性强,范围广,但由于其侧重于保基本,面向消费者和大部分厂商,因此其技术先进程度较低,而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虽强制性较低,但有着较为先进的技术水平。4种标准之间也存在着相会影响的关系。其中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提供基本的要求,团体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不得低于其国家标准;团体标准一方面影响企业标准,另一方面也是强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内容来源;而企业标准则是团体标准、推荐性标准、强制标准的内容来源,同时也受三者规制,四者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四种标准相互关系图

 

2.3 团体标准与标准体系协同发展的理论分析

经过以上分析可知,实现团体标准与我国标准体系的协调发展,要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个方面要从团体标准自身发展着手,结合团体标准内容多样化、质量异质化、“非团”企业兼容性差、需市场竞争淘汰的特性进行适度规制促进其发展。第二个方面要充分发挥团体标准“承上启下”的作用,发挥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对团体标准的规制影响作用,同时还要做好团体标准对企业标准的影响作用。这也就从理论上证明了团体标准与标准体系协调发展的可行性。

 

3 国内团体标准发展现状分析

 

3.1 团体标准发展概况

标准化改革以来,在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学界、企业、社会团体等各方的努力下,团体标准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在总体规制方面出台了如《深化标准和工作改革方案》《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等指向性文件;在国家标准建设方面出台了《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这一指向性标准。

在团体标准建设方面更是成绩斐然,截至2017年8月30日,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已经成为成员的团体共有800家,尚在公示的团体有73家,范围涉及全国(除西藏等省市),公布了共1549条团体标准。而2017年3月6日,成员团体仅422家,团体标准仅712项,在短短5个月的时间内实现了将近两倍增长,范围涉及国民经济各个行业[3]

团体标准的发展极为迅速,但是由此也开始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运行机制不完善、制定程序操作性差、编制不规范、推广能力弱等方面[4]。而这些问题与团体标准概念分析的结果存在内在一致性。

 

3.2 团体标准与其他类标准的案例分析

为了进一步分析团体标准和标准体系内容之间的关系,本文选取机器人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案例进行分析。以发现团体标准和标准体系之间从实践情况来看的内部联系。

我国机器人强制标准共有6 项,总体上起到了保障机器人发展保障安全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作用,发挥了强制标准保基本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该6项标准关注点集中于安全问题,且都属于采标,属于采用国际标准。一方面说明我国的机器人标准强制标准方面是与国际接轨的,但另一方面也说明在机器人强制标准方面,我国制定能力,技术水平相对较差,缺乏话语权。

而推荐性标准则相对复杂,共有38项,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与国外标准相比,国内标准的制定更符合国情,但标准多集中于基础的工业机器人领域。按照标准功能划分,大致可以划分为五类分别为,设计标准、性能标准、基础标准、安全标准、整机标准,具体情况如图2所示,其中基础标准所占比例较多在39个标准中,占比51%,主要奠定了机器人的技术基础;性能标准主要占10% ,主要界定各部分性能;设计标准占比13%,该部分标准展示了我国的机器人设计能力;安全标准相对较少,一般此类标准多为强制性标准,因此偏少;整机标准占比21%,主要集中于各类机器人的类型。

 

图2 机器人各类标准占比图


二是标准涵盖范围虽广,从工业机器人的加工到验收均有不同程度的涉猎,此外还有对关键部件、性能测试方法的标准颁布,但仍有空白。在我国工业机器人的分类有:移动机器人、点焊机器人、弧焊机器人、激光加工机器人、真空机器人、洁净机器人,所有分类标准并未全部涉及。

三是标准的采标率较高,39个推荐标准中,14个标准为采标,一方面说明我国标准的国际化程度较高,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标准的技术水平相对较,缺乏话语权,涉及专利的技术标准时将处于明显的劣势,同时由于是采标,对标准的理解、要求和参数上,不太深入和全面,带有滞后性,从国际标准颁布转化成国内的标准,往往需要多年时间,因此很多的机器人标准都是五六年前,甚至是七八年前的标准,滞后于现有产业的发展。

四是国内对安全性能的要求均较高,颁布相应的规范,但对可靠性标准方面,我国尚欠缺。对工业机器人模块化设计原则、路径相关和动态性能特征等工业机器人高端领域,我国已开始产生自有标准,在极大推动工业机器人的发展同时,开始补齐发展的制度短板,但仍有发展潜力。

我国机器人团体标准目前共有7条,见表2。目前团体标准数量不多,但是发展很快,与国家标准体系对比可以发现,呈现出3个特点:一是标准范围更细,包括码垛机器人、轮式机器人等标准,且集中于整机标准,可以作为强制和推荐标准的有益补充。二是该类标准中往往与先进技术和专利相结合,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三是标准中更新换代较快,竞争较为激烈。如轮式智能巡检机器人标准,由四川省电工行业协会、四川省电工技术学会、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3个协会分别制定,存在较为激烈的竞争。

 

表2 我国机器人团体标准统计表

 

3.3 团体标准与标准体系的分析

通过对机器人标准案例和团体标准发展现状分析,可以发现团体标准和标准实体协调发展存在实践的可行性。

首先团体标准是标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与其他标准相互影响,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团体标准内容是国家标准内容的补充,如在机器人标准中整机标准所占比例较少,而团体标准则集中于此领域。二是团体标准内容是国家标准的先导,其将先进技术进行吸收,在成熟后上升为国家标准。三是国家标准是团体标准的指导,如机器人的基础标准、设计标准都为团体标准的设计奠定了基础。四是国家标准采标现象较多,其成为了促进国际交流,提高国内技术水平的助推器,其成为了团体标准先进技术的学习渠道。其次,团体标准自身发展较快,出现了运行机制不完善、制定程序操作性差、编制不规范、推广能力弱等方面。这也与上文理论分析,促进团体标准与标准体系协调发展的结果相一致。

 

4 团体标准与标准体系协同发展建议

 

结合理论分析和实际案例分析可以得出,促进团体标准的良好发展可以促进整体标准体系的发展,而标准体系整体发展又可以反向促进团体标准的有效发展。因此实现团体标准与标准体系协同发展,从理论和实际上均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而促进团体标准和标准体系的协同发展,必须使团体标准的发展“承上启下”,可得出具体建议如下。

 

4.1 建立标准体系的位阶制度

国家标准(含强制与推荐标准,下同)对团体标准具有影响作用,但是在现阶段这种影响并不明确(仅规定团体标准应高于国家标准),且未形成制度,为了解决之一问题,在本研究中,引入法学理论中法的位阶理论[4]。

法的位阶理论是指由立法体制决定的,不同国家机关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渊源体系中所处的效力位置和等级。其中在法的位阶中处于更高效力位置和等级的那些规范性文件被称为上位法;在法的位阶中处于更低效力位置和等级的那些规范性文件被称为下位法。

在这里建立标准的位阶理论,明确规定国家标准与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位阶。形成国家强制标准、国家推荐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从上到下的金字塔结构的四层位阶。同时,上位标准切实发挥指导作用,在制定时下位阶标准必须比上位标准更为严格,更为细致,而在适用标准冲突时,适用标准遵循上位标准优于下位标准。由此可以形成上位标准对下位标准的有效规制。

并突出“宪法性”标准的作用,即制定一批团体标准制定的程序、方法等规范性标准,作为标准认证、标准成立的基础上,最大限度上形成团体标准生命周期的前期控制,为团体标准的有序发展,提供良好的指导作用。同时也有益于形成团体标准对企业标准规制作用。

 

4.2 积极构建团体标准的评价和购买制度

在积极发挥国家标准对团体标准的规制作用的同时,还应高度重视建立团体标准对国家标准的推进作用。因为我国团体标准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势必会出现鱼龙混杂、质量不一的情况,所以很有必要引入第三方机构来评价团体标准质量。

从标准制定团体和标准质量两个方面对团体标准进行评价。

具体方式可以采取一种全新的团体标准分级制度,选取良好信誉具有一定技术储备的三方机构作为标准的认证机构(如依托标准科研机构和各标准化院人才优势组建独立认证公司),将团体标准进行评级或打分,利用这一第三方评价形成团体标准质量的倒逼机制。形成团体标准生命周期过程中的中期控制。

在深入推进评级的同时,为了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政府作为市场主体,建立团体标准购买制度,采取公共产品购买的方式,通过招标,技术论证,签订合同的方式,一次性买断团体标准的使用权,运用此方式一方面扩大团体标准的影响力,树立团体标准标杆,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国家标准的技术水平,也形成了国家标准的更新。

 

4.3 积极推动团体标准的应用

在推动团体标准与国家标准互动的同时,还应积极推广团体标准在企业的应用,总体来说要做到如下方面:一是提高团体宣传力度,培养企业标准素养,培育“企业标准氛围”,倒逼企业使用标准。二是要与企业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了解企业实际需求,将团体标准的制定和企业的实际需要结合起来。三是加强团体标准的规范性,使团体标准的应用具有兼容性,避免出现团体标准使非团体企业无法使用的情况。四是在团体标准声明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团体标准使用的声明制度,反映团体标准使用的真实情况,减少信息成本,实现真正优胜劣汰。形成团体标准生命周期的后期控制。

 

4.4 团体标准与我国标准体系协同发展模式

本研究通过案例和理论研究,最终建立了团体标准与我国标准体系协同发展模式,形成标准生命周期前期、中期、后期控制的协同发展模式,通过标准位阶制度形成上位标准对下位标准的规制影响,进行前期控制;通过标准评价购买制度形成保证团体标准和标准体系协调发展,中期控制;通过团体标准的具体运用形成与企业标准联动的,后期控制;形成内容上,国家强制标准、国家推荐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四类标准协同发展的模式,具体情况如图3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