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遏制电子商务“野蛮生长”
2017/11/9 9:08:42
虽然距离全民网购狂欢节“双十一”还有几天,但从街旁的灯箱广告、网上广告,消费者已提前嗅到节日“硝烟”。
“十二五”期间,我国电子商务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0%。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20万亿元,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跃居全球第一。
与迅猛发展的态势形成对比的是,电子商务的法律和监管相对滞后,网上交易安全、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监管等诸多问题也频频出现。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与会人员对草案提出了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商品责任不能“踢皮球”
“出现一些问题后,电子商务平台往往把责任推给商户,而消费者很难向商户取得赔偿或者追究责任。”刘梅(化名)曾从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三本书,但前几天该平台又扣了她三本书钱,她找到平台询问原因,却被告知让找书店。
这也是不少人网购经常遇到的问题。
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侯义斌分享了类似的故事:他最近在网上购买了一个纸巾支架,订的是大款,结果给发的小款,虽然只是几十块钱的东西,但为了退货,他先后找了平台、第三方,折腾一番后他感觉很难受。
侯义斌说,这其实反映了一个重大问题,网购中,商品责任主体到底是哪一方?在超市购物,如果商品出现问题,大家都会认为是要找超市。但在网购中,平台的经营商会跟你说去找第三方,也就是平台后面的第三方经营商。
二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业务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二审稿第54条也提到,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但在侯义斌看来,这条规定显然把责任确定给平台后的经营者,平台本身只是协调人。
【文章来源:科技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