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冻食品要注意啦!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7年版)发布
2017/2/24 9:18:12
速冻面米食品
1.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速冻面米食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1.2 产品种类
速冻面米食品是以小麦粉、大米、杂粮等谷物为主要原料,或同时配以肉、禽、蛋、水产品、蔬菜、果料、糖、油、调味品等单一或多种配料为馅料,经加工成型(或熟制)、速冻而成的食品。
根据加工方式可分为生制品(产品冻结前未经加热成熟的制品)和熟制品(产品冻结前经加热成熟的非即食制品),包括速冻水饺、汤圆元宵、馄饨、包子、花卷、馒头、南瓜饼、八宝饭等。
1.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192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1.4 抽样
1.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
1.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生制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1kg,且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熟制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2kg,且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
经营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1.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1.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1.5 检验要求
速冻面米食品检验项目见表 11-1。
1.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1.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
速冻谷物食品
2.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速冻谷物食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2 产品种类
速冻谷物食品是以玉米等谷物为主要原料,经加工(或熟制)、速冻而成的食品。
根据加工方式可分为生制品(产品冻结前未经加热成熟的制品)和熟制品(产品冻结前经加热成熟的非即食制品),包括速冻玉米等。
2.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2.4 抽样
2.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2.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生制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1kg,且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熟制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2kg,且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
经营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2.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2.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2.5 检验要求
速冻谷物食品检验项目见表 11-2。
2.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2.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
速冻肉制品
3.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速冻调理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3.2 产品种类
速冻调理肉制品是指以畜禽肉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配以辅料(含食品添加剂),经调味制作加工,采用速冻工艺(产品热中心温度≤-18℃),在低温状态下贮存、运输和销售的食品。
3.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26 食品中 N-亚硝胺类的测定
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22338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
GB/T 23377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SB/T 10379 速冻调制食品
整顿办函〔2011〕1 号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3.4 抽样
3.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3.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kg,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
经营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3.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3.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3.5 检验要求
3.5.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 11-3。
3.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3.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3.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
速冻水产制品
4.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速冻水产制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4.2 产品种类速冻水产制品指以整只或切割的动物性水产品为主要原料,经处理后,配以辅料(含食品添
加剂)调味,加热或不加热、冷却或不冷却、速冻等工序的包装食品。在≤-18℃的条件下贮存和≤-15℃条件下销售。
4.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6 食品中 N-亚硝胺类的测定
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SB/T 10379 速冻调制食品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4.4 抽样
4.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4.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kg,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
经营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4.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4.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4.5 检验要求
4.5.1 速冻水产制品检验项目
速冻水产制品检验项目见表 11-4
4.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4.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4.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
速冻蔬菜制品
5.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速冻蔬菜制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2 产品种类
速冻蔬菜是指以蔬菜为主要原料,经相应的加工处理后,采用速冻工艺加工包装并在冻结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食品,如速冻豇豆、速冻豌豆、速冻黄瓜、速冻甜椒等。
5.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5.4 抽样
5.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5.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1.5kg,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
经营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5.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5.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5.5 检验要求
5.5.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 11-5。
5.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5.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5.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6
速冻水果制品
6.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速冻水果制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6.2 产品种类
速冻水果是指以水果为主要原料,经相应的加工处理后,采用速冻工艺加工包装并在冻结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食品。
产品包括速冻樱桃、速冻蔓越莓、速冻草莓、速冻梨丁、速冻荔枝肉、速冻树莓、速冻黄桃条、速冻哈密瓜等。
6.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3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NM 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4 抽样
6.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6.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即食包装食品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1.6kg),非即食包装食品不少于 4个独立包装(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800g)。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3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即食产品不少于 8 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 200g,其他速冻水果制品不少于 4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 200g。
在经营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6.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6.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和样品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6.5 检验要求
检验项目见表 11-6。
6.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6.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6.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冷链实战最前线精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