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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洪县永佳超市青岗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

2020/2/21 8:31:47

作者:中国标准化
发布时间:2020-02-19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射洪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射)市监罚〔2020〕03号》,射洪县永佳超市青岗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香蕉。

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射)市监罚〔2020〕03号

当事人:射洪县永佳超市青岗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22MA62RRGF5X

《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许可证编号:JY15109220018877(1-1)

住址(身份证):浙江省******村

经营者:陈美爱

身份证号码:3303*******61

联系电话:18*******78

联系地址:射洪******号

我局于2019年10月15日依法委托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因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香蕉,我局于2019年12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间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香蕉,已售完无库存,货值金额共计45.90元,违法所得共计45.90元。且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和相关证明,未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射洪县永佳超市青岗店《营业执照(副本)》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2.陈美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3.《现场笔录》2份及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份(照片共6张),证明现场抽样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相关情况;

4.《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香蕉等相关情况;

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各1份,证明依法实施抽样检验以及将检验结果向当事人告知等相关情况。

2020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现已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香蕉,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