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质量时代"亟待加强国家质量技术基础建设
2018/4/11 8:36:00
当前,发达国家实施的质量竞争战略行动在全球范围内开启了一个“质量时代”,质量、标准、品牌、合格评定等关键内容及其规则权、话语权,成为新时代国家间竞争的核心要素。计量、标准、合格评定(包括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是以质量提升为目标的技术支撑体系,构成了国家质量技术基础(NQI),是满足公众高质量需求、提高企业竞争力、保障国家安全与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柱。我国亟须加强NQI的供给体系改革和有效供给能力。
当前,德、美、日、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积极推动“‘互联网’+制造业”的全面升级,发展不易模仿、不易扩散的核心技术能力,依托国家力量打造以“高质量、精品牌、尖技术”为核心的经济增长新引擎,力争成为世界高质量和高标准的制定者、引领者和示范者。研究表明,标准化对德、法、英的经济增长贡献率分别达27%、23%和12%,美国超过80%的全球贸易受标准化影响,年金额达13万亿美元。
计量、标准、合格评定是世界通用的技术语言,既是助推中国创造、中国质量、中国品牌走向世界的重要支撑,也是引领我国经济由数量、规模、速度型发展转向质量、效益、内涵型发展的强大动力。因此,中国亟须加强NQI的供给体系改革和有效供给能力。
在新一轮技术和产业变革中,我国NQI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总体还处于中低水平,面临诸多挑战:
一是新一轮技术和产业变革带来NQI新争夺。在新技术新产业的NQI竞争中,多国利用协商谈判、经济援助、政治博弈等手段,垄断了标准与合格评定规则的(实际)话语权,使本国标准成为(准)国际标准。在全球技术规则方面,WTO框架、《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中的计量、标准与合格评定受到更大的不确定、不可控因素的挑战,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等区域性贸易规则与标准,还在国际关系变局中逐渐改变着全球贸易规则的结构、层次与梯度。
二是NQI市场发展受制于国外机构。以合格评定为例,目前我国大部分检测仪器设备来自国外,外资检测机构在国内占有相当市场份额,严重影响了我国合格评定市场的自主良性发展。据统计,我国90%高端仪器设备依赖进口。2016年,外资检验检测机构共267家,占全部机构数约0.8%,但营收前100名中就有21家外资机构,而这21家机构的营收规模占营收前100名机构总营收规模的近30%。而我国几乎没有国际化的检测评定机构。调研中还发现,目前我国高铁“走出去”仍需获得国外机构认证。这对我国重大关键领域的精准测量、核心装备检验检测和技术、商业数据安全等提出严峻挑战,也严重威胁我国经济安全和国家长远发展。
三是我国NQI建设“小、低、弱”。从全球整个质量价值链条看,我国NQI还处于中低端位置。数据显示,3万余项国际标准中由我国主导制定的仅占0.5%,新兴产业的技术规则权几乎由西方国家掌控。由我国发起的国际通行认证认可标准或制度还处于空白。
四是NQI工作的体制机制仍不健全。首先,法律法规“老、低、缺”,不适应发展需要。现行的标准化法、计量法是20世纪八十年代颁布的,认证认可条例十多年未修订,检验检测尚无法律依据。其次,NQI涉及部门多、行业广,而协调机制难以发挥效力,且缺乏应有的公共认知与认可。再次,缺乏有竞争力、可持续性的NQI制度供给。此外,具有国际影响的民族品牌和产业还十分薄弱。
第一,重视NQI在国家安全与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一是将“质量”作为衡量国家发展与安全的价值内涵和发展意义的新维度,突出NQI的持续创新及其国际话语权对于我国“质量强国”和高质量发展的技术支撑效益。二是将NQI建设工程列入各级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重点专项项目。将“质量强省”“质量强市”行动纳入地方“GDP质量指数”考核体系。三是探索建立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牵头成立NQI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研究制定NQI建设的整体目标、具体任务、突破重点、保障体系等。
第二,进一步完善支柱性法律法规。一是尽快修订完善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质量基本法,将认证认可条例上升为法律,尽快研究出台质量促进法,进一步强化质量规范、质量激励和质量发展的法律地位。二是尽快启动《质量安全纲要(2021—2030)》的研究与制订。三是对发达国家、区域的重点支柱产品、产业(集群),要有针对性地对其计量、标准化、合格评定开展专项调研,逐步建立健全与高质量发展需求相适应的NQI法律法规体系。
第三,不断健全体制机制,引导实践创新。要将不同层面与领域的NQI探索行动(如机构调整、制度创新、工艺改进等)作为质量变革的有益实践。一是推进统一管理与分行业分层级管理相结合、中央管理与地方跨部门协调相结合的改革。二是推进公共性与经营性NQI相配合、国家强制标准与企业标准相配套、推荐性标准与团体性标准相推动以及政府主导、市场驱动和社会推动相协调的NQI布局。三是推进国内与国际NQI对接,推动标准互认和优秀民族品牌走向国际,弥补我国重大高端技术及其规则权的短板。
第四,深化国际合作,必要时适时反制。一是鼓励“走出去”和“引进来”,突破国外技术封锁、标准歧视等掣肘。二是提升中国标准的实质影响力。提升我国参与和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数量,大力提升中国标准的国际认可度。三是针对违反国际规则或我国核心利益的贸易壁垒、禁止入境产品及质量问题政治化等情况,应以我国核心利益为最高原则而依法依规坚决回应,并研究制定相应反制举措。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浙江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