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7/2/23 12:03:28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农业部  质检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商秩发[2017]5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农业、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是惠民生、促消费、稳增长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提高供应链效率和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推动流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构建信息化监测监管体系、营造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加快建设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按照《“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及《国内贸易流通“十三五”发展规划》(商建发〔2016430号)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障民生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基础,以信息化追溯和互通共享为方向,加强统筹规划,健全标准体系,创新发展模式,促进社会共治,建设覆盖全国、统一开放、先进适用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与公共安全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需要。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兼顾地方需求特色。统一基础共性标准和建设规范,实现跨部门跨区域业务协同、资源整合、设施及信息开放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在做好已明确的重要产品追溯工作基础上,鼓励地方结合实际确定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产品名录。

2.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在做好政府主导的试点示范工作和公益性追溯管理平台建设同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组织和企业自建产品追溯系统,并与政府和相关机构实现追溯信息互通共享,促进公益性和市场化两类追溯平台有机衔接、协调发展。

3.形式多样与互联互通相结合,注重产品追溯实效。我国将制修订国家药品标准3050个、医疗器械标准50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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