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首次提请审议
2016/12/21 9:53:45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目前交易市场规模已跃居全球第一,但电商领域立法却相对滞后。这次立法于2013年12月启动,历经3年调研论证,形成目前的草案,立法坚持了促进发展、问题导向、规范与保障并重的原则。
草案的一大特点是更加注重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这在多处章节和条款有所涉及。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全面、真实、准确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针对消费者维权环节,草案鼓励电商第三方平台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电商第三方平台与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双方应当就这一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适用和退换办法等做出明确规定。
草案还明确了对网购中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要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漏、丢失、损毁。一旦发生问题,经营主体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值得关注的是,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这一法律草案专门明确了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对进入第三方平台的经营者信息审查登记、检查监控,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服务,公开公平公正制定交易规则等,进一步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草案还对电子合同、电子支付、快递物流与支付、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跨境电商、监督管理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